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1997年12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第三章 政府的定價行為
第四章 價格總水平調控
第五章 價格監(jiān)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價格行為,發(fā)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wěn)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
第三條 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guī)律,大多數(shù)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極少數(shù)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jié)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